VIE是“安然事件”后新生的商法概念。VIE,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的意思是“可变利益实体”,最初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指即使一个实体(如境内实体企业)与另一个实体(如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如果前者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收益和风险完全取决于后者,则后者就构成前者的可变利益实体。
VIE结构最早诞生于我国的互联网行业, 因为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很难取得融资或者上市,于是便转而谋求在境外融资或上市;但是我国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又是限制外商投资的,包括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和外资行业背景限制等,于是就产生一个两难的局面。为了协调这一局面,这些互联网企业通过采取VIE结构这一变通的办法,达到了在境外取得融资或实现上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