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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BVI经济实质法案颁布的大背景正如开曼经济实质法案指引中说的:主要落实OECD反有害税收竞争报告要求、全球落实BEPS行动方案以及CRS落地实施,透明化是国际反避税协定的一个重要诉求。


另外很多跨国公司在开曼、BVI设立商事主体并非完全是为了避税,有些是基于法律制度、外汇管制、信息保密等其他合理商业目的。


因此,开曼、BVI经济实质法案的颁布并不会导致离岸构架的完全终结,但经济实质法案提升了离岸公司透明度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加大了离岸公司的设立和持续运营成本。


低成本的离岸构架时代终结了!


现在,摆在很多中国公司面前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需要结合开曼、BVI最新经济实质法案,审视自己过去基于不同目的设置的海外构架;那么我们来看一下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开曼经济实质指南,对新的经济实质有什么要求和指导。


全球税收透明再推进,开曼经济实质影响有多大(附开曼经济实质法原文)


经济实质法的范围


相关实体


《经济实质条例》第1条修订了《经济实质法》附表中'相关实体'的定义。


'相关实体'是指 :公司,而不是国内公司,即: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或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17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


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群岛以外注册并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的公司;


但不包括:投资基金; 在群岛以外纳税的实体。


1、开展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


《经济实质法》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满足与每项相关活动的经济实质测试。


根据《经济实质法》,此类相关实体也将承担通知和报告义务。


2、不相关的实体:国内公司


就《经济实质法》而言,国内公司不是相关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并且根据《经济实质法》要求,没有通知和报告的义务。


'国内公司'是指:


在群岛进行了经济实质审核,并符合经修正的《当地公司(2015年修订)》(2015年修订版)第4(1)条或《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18年修订版)第3(a)条;《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第9或80条所指的公司。


3、在群岛开展业务的公司


符合《国际劳工法》第4(1)条或《TBL》第3(a)条的公司,如在群岛经营业务,则为国内公司;不在群岛开展业务的公司不能成为《经济实质法》的国内公司,即使它遵守了规定。


'在群岛经营'具有《群岛法》第2(2)条赋予该表述的含义,其中定义包括经营任何种类的业务,或由该公司单独或合伙或其它类型:


 在群岛内与任何人、公司或公司做生意,只促进该公司在外向群岛进行的业务;


 买卖或以其它方式买卖或买卖由任何获豁免公司、外国合伙企业或在海外注册的居民公司发行或创立的股票、债券、债券、债券、债务、抵押或其他证券;


与持牌银行及透过持牌银行在群岛进行银行业务;


在群岛上订立或订立合同,并在群岛行使所有其他权力,只要该公司在群岛外开展业务;


获豁免公司与另一获豁免公司、外国合伙企业或在海外注册的居民公司,在每宗情况下,只促进在群岛外进行的业务;


在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过程中,由共同基金(2015年修订版)定义的共同基金进行的业务。


4、投资基金


根据《经济实质 法》,投资基金不是相关实体,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


《经济实质法》将'投资基金'定义为其主要业务是发行投资权益以筹集资金或汇集投资者资金,目的是使此类投资权益持有人能够从利润或收益中获益的实体从该实体的投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包括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或运营的任何实体(但不包括本身是最终持有的投资的实体),但不包括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2018 年修订版)或《保险法》许可的人员,或根据该建筑注册的人员《社会法》(2014年修订版)或《友好社团法》(1998年修订版)。


'投资基金业务'是指作为投资基金经营的业务。'投资权益'是指具有参与实体利润或收益的权利的股份、信托单位、合伙权益或其他权利。


5、群岛外的税务居民


在群岛内注册或成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岛屿以外的税务居民,则根据《经济实质法》而言,不被视为相关实体。


如果该实体因其税务住所、住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对其相关活动的所有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管理局将视该实体为岛屿以外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此外,如果实体是美国的'被忽略的实体'。 并具有美国公司作为其母公司,如果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管理局将考虑该实体为岛屿以外的税务居民。


管理局将要求任何声称在群岛以外纳税的实体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例如,证据可能包括税务识别号、税务居住证明以及评估或支付有关活动在群岛上实体的所有收入的公司所得税负债;


如果美国实体被忽略所得税目的,根据外部税务顾问或'C'级官员的伪证处罚而签署的声明,说明该实体的所有收入已包含在美国母公司的公司纳税申报表中。


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该实体将被视为受《经济实质法》约束的相关实体。经济实质测试必须针对相关收入的任何部分进行认证,这些部分不受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主管当局'


相关实体应注意,不得谎称自己是税务居民,或在另一个管辖区已经缴纳公司所得税,以取得该实体在群岛上所有相关活动的收入,其结果将规避经济实质测试。


如果相关实体的任何分支机构因其住所、住所或类似的任何其他标准而对该分支机构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所有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管理局还将将相关实体的任何分支机构视为岛屿以外的税务居民。


1、相关活动的类型


'相关活动'包括以下各项:


 银行业务;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融资和租赁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


 总部业务;


 控股公司业务;


 保险业务;


 知识产权业务;或航运业务;


但不包括投资业务。


'相关活动'一词并不要求实体积极参与上述业务,即从上述企业之一被动收取收入将是一项相关活动。 


开曼群岛CIGA第三节下各类相关活动


包括各类相关活动的定义及其相应的开曼群岛CIGA。第二节对'投资基金业务'和'投资基金'这两个术语作了解释。


2、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停止进行相关活动


相关实体只要存在,就将继续承担《经济实质法》赋予它的任何义务。


如果此类相关活动在清算或清盘过程中继续进行,清算人(或同等人)必须确保相关实体继续履行《经济实质法》规定的所有义务。


如果相关实体正在清算或正在清盘,它必须在进行相关活动的任何期间继续满足经济实质测试,但在经济实质测试停止进行相关活动后,无需满足该测试。对于相关实体开展相关活动的任何期间,将继续要求向管理局发出通知和向管理局报告;对于相关实体不再从事产生相关收入的相关活动的任何期间,将不需要此类通知和报告。


负责相关实体的清算、清盘或解散的任何清算人(或同等人)或相关实体的其他代表,有责任在最终解散后六年内维护相关实体的记录,并响应管理局根据《经济实质法》提供的信息要求。


就本指引而言,最终解散是指解散生效的日期,如公司或同等单位(如适用)的解散证明而证明为其他类型的相关实体。


相关实体必须满足经济实质测试,但须考虑到在群岛开展的任何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收入水平。


相关实体向管理局提交的报告必须包括相关活动的相关收入数额和类型。


与实体有关的'相关收入',是指该实体从其相关活动获得的所有总收入,并记录在其适用会计准则下的帐簿和记录中。


管理局在考虑这一术语在实践中的适用时,可考虑经合组织FHTP颁布的关于'总收入'一词含义的任何指导意见。


最终母公司和集团


从事相关活动的任何相关实体必须确定其最终母公司。


'最终母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组成实体:


其直接或未对本集团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组成实体拥有足够权益,因此,根据通常适用于其管辖的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税务住所,或需要,如果其股权在其税务居住地管辖的公共证券交


易所交易;和集团没有其他组成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第一个提及的组成实体(a)款所述权益。


因此,必须为此目的理解'集团'一词的含义,在'总部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和'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定义中也作为一个要素。


'集团'是指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的企业的集合,以便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它要么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用于财务报告,要么在公开证券交易中交易任何企业的放弃权益时,就需要这样做。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集团以单一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现金流量形式列报的财务报表。


'组成实体'是指 :


任何单独的业务可能遵守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为财务目的包括的单位,或如果集团该业务单位的股权在公共证券交易所交易,则该单位将包括在内;仅基于规模或财务理由被排除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任何此类业务单位集团任何独立业务单位的常设机构,只要业务单位为此类业务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用于财务报告、监管、税务报告或内部控制目的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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