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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地(港)”(tax heaven)之所以能成为全球众多公司的注册点,主要在於其配套的金融服务和宽松的税收环境。正是这些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其成为一些企业避税的“天堂”,同时也成为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反避税的主要对象。


这里,有一组数据耐人寻味:2002年1月至10月,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以38.41亿美元位列第二,这个方圆仅153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小岛,有来自世界各地的35万家公司在此注册。而在当地多如牛毛的“企业”当中,又约有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某些国人耳熟能详的品牌,实际上并非纯粹的“中国牌”,因为其整体或某部分的注册地是在维尔京、百慕大、开曼等地,也就是说,就其属性而言,它们可算得上是“混血儿”。


注册海外公司主要避税地


1992年10月9日,中国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第一支股票“华晨汽车”,其公司全称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就是於1992年6月在百慕大群岛注册;1999年初,新加坡证交所出现了一张新面孔——“鹰牌控股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鹰牌陶瓷公司,成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其原来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公司”,以“侨兴环球”的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接著於1999年2月17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第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达4.2亿港元。


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避税地


作为英国殖民地的维尔京群岛不过区区弹丸之地,究竟有何能量使其对华投资总量超过美国?


目前,在维尔京群岛上注册的公司有两大类:一类是按1885年法律注册登记的居民公司。这类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合理合法经营。而另一类公司,就是所谓的离岸公司,则是在1984年当地颁布了《关於国际商务公司法令》后建立的。按该法令的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以离岸公司形式在岛上注册登记。登记注册后的国际商务公司办公地点和代理商名义上应该设立在岛上。公司不需要设立庞大的业务班子,只要业主或经理一个人挂名即可,纯粹是一个“信箱公司”。当地政府机构也不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都被简化了。於是,很多国家的企业络绎不绝来到这个被称作“避税天堂”的小岛安家。至今在当地注册的公司仍在以每月200家的速度递增,平均算来每户当地居民竟然能摊上20家公司。这其中,中国企业在当地的离岸注册也已蔚然成风。


由於各国对避税地的认知不尽相同,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务手册列举了30个避税地,德国列举了34个避税地,日本列举了39个,而法国列举了4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於2000年6月公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进程”报告中列举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认定避税地的标准:1.对金融或其他服务所得不实行所得税或只有名义上的所得税,或将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2.不能有效进行情报交换;3.缺乏透明度,如税收制度与税收徵管不公开;4.有利於外国实体建立没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


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区之所以能够发展成“避税地”,有著深远历史渊源。这些有殖民历史的国家和地区长期受别国统治和控制,没有税收自主权,从而形成了有利於资本输入国的税收制度和法规。脱离宗主国后,其制度和法规没有改变,从而成为了国际避税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很小的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当地政府另辟蹊径想出了一个吸引投资、增强地区竞争力的策略,即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增强配套的金融服务,把本地建设成为一个避税天堂。从避税地地域分布看,大部分避税地靠近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从而便於为纳税人的避税活动提供服务,如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和东南亚地区。


“离岸注册”的真相


离岸公司反映了跨国企业一种特殊的法律组织地位,这个地位使其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离岸公司享受诱人的税收待遇,其先决条件是公司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其正式注册的管辖区以外开展。只有这样,离岸公司才能被免於管辖区域内全部或大部分税收。所谓“离岸”的概念就出自於此,其真正含义应为“在国外”。从法律观点看,离岸公司与其他企业和公司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它是一个与其他公司享有同等权利的经营主体,可以与其他的法人实体开展平等的交易活动。公司的运转只需要某些形式上象徵公司存在的要素,如业主、经理(一般不少於两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管辖区内与其他公司签定商业合同,那麼就将被撤消公司的离岸地位。


外国公司的离岸注册登记一般都寻求专业的谘询仲介服务公司。事实上,离岸公司的注册和业务活动大部分是在这些公司的仲介下进行的。离岸公司所有权的保密性也成为避税的工具。在登记注册文件上法人代表的名字不是真正的业主,而是一个挂名的其他人。离岸商业的方法和技术可以是十分多样的,它不仅包括股份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包括其他一些商业法律组织形式,如合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公司和其他混合形式的公司。


目前,不仅可在一些传统的离岸管辖区,如维尔京群岛、欧洲的人岛、地中海的直布罗陀等地,还可在欧洲一些享有威望的国家内登记注册离岸公司。很多欧洲国家的法律允许开展离岸形式的商务活动。例如,在瑞士的某些州内允许某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可进行离岸业务,其税收比正常税收低几倍。而那些被认作避税地的专业离岸管辖区都在竭力向离岸投资者提供新的条件和税收优惠,相互间为了吸引外资而展开激烈竞争。

       

离岸公司——是金矿还是黑洞


尽管国际上对国际避税地评说并不一致,但某些国际经济组织和发达国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都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并制定了专门法规,抵制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离岸公司避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尽一致,但反对避税地法规的方针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辖区应对公司所得中通过无税管辖区子公司所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徵税。不管这笔所得是否进入母公司账目中,或是留存在离岸公司,都应视作母公司的所得。如果这项法规能达到目的,那麼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优势就将被消除。在执行类似法规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可能要面临很多行政罚款,从而加重其税收负担。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反避税地法规的国家。早在1962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裏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必须在美国缴纳税收的外国子公司的收入种类。此外,美国纳税人如参与受美国经济制裁或受《美国国外反贪污法》严格控制的国家经济往来,可能要遭受严厉的罚款惩处。


德国“涉外税法”也对外国离岸公司所得的徵税作了详细的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实现的所得按控股比例归属其德国居民股东的那部分,应在德国缴纳所得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在2000年报告中提出的35个避税地的有害税收竞争下了最后通牒:给上述避税地12个月的时间,让其决定是否与该组织合作,并在2005年底之前取消有害税收制度。如果不与该组织合作,它们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报告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制裁不合作避税地的11项措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这些公司的监管,如加大徵税、稽查、反不公平竞争行为等力度。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反避税地报告之前,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等6个国家和地区提前作出了承诺,愿意在2005年底之前消除有害税收活动,承诺采用国际税收中的透明标准、进行情报交换、实行公平税收竞争。


虽然我国因为出於鼓励外国投资的需要,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反避税政策措施,但加强与各国反避税组织的合作,统筹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和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全面提升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已成为涉外税收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工作试点,并提出了反避税实施,其中包括实施反避税调查,组织实施反避税协查和联查,调查处理各类避税行为,预约定价的谈签、管理和实施,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受控外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等。


不少国际避税地迫於国际压力也相继修改其公司注册法规。维尔京群岛近期将对公司注册规定进行新的修订,取消境外公司股票无记名制度,并将大幅度提高每年的规费。


随著国际社会压力的增大,国际避税地的存在将越来越陷於声讨和孤立中,在那裏注册的公司必将有所触动,避税的“好日子”不可能永远过下去,中国的离岸公司将面临新的选择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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